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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法要比“家规”更具威慑力
新闻日期: 2008年09月19日 11:23:18
昨日国资委公布了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,《办法》明确指明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,从9月1日起,央企出重大事故负责人将下调年薪。(《新京报》9月17日)
应当说,国资委出台的《办法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,这不仅能遏制居高不下的安全事故,更为重要的是,能促使央企法人真正对安全问题重视和负起责任来。
然而,尽管出发点绝对正确的公共政策,却没听到公众的一片喝彩,相反,网友们对此项制度的质疑声音,则是出奇的一致:大家普遍认为,国资委的“家规”处罚太轻,是变相纵容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网友们的看法不无道理可言。譬如《办法》中规定,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,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,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,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。另外,央企发生重大事故后,主要责任人要降薪等。
这无关痛痒的“家规”,要想真正杜绝安全事故的屡屡发生,简直是痴人说梦!事实上,对于安全事故责任处罚,“国法”里早已规定的明明白白,清清楚楚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(六)明确规定: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,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很明显,央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,对于主要责任人的处罚,国法要比国资委的“家规”,更具杀伤力,更为管用。
值得关注的是,尽管国法要比国资委的“家规”更具威慑力,但是,国家委对“家规”的制定却乐此不疲。比如前些日子,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《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,对企业的资产损失、追究责任以及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,也作出了“家规式”的处罚规定。
其实,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办法,我们照样可以在《刑法》中找到相应处罚条款,对号入座。比如,《刑法》第三节“妨害对公司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”中,165条至169条专门就国家资产流失问题,规定了详尽的处罚措施。
必须承认的是,在现有法律健全的前提下,国资委恣意出台“家规”,其危害性不可小觑:其一,与现行法律相悖;其二,“家规”很可能演变成中央企业,逃避法律惩罚的“挡箭牌”;其三,央企出了安全事故,用“家规”处置,私营企业出了安全事故,用《刑法》“伺候”,这显然对私企不公平。
在“有法必依”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,部门“家规”与国法出现冲突,已明显不合适宜,因此,笔者觉得,现在,国家有必要对部门“家规”进行一次彻底清理,与现有国法相悖的,该扫地出门一定要淘汰出局,决不留情,惟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法,才能实现国泰民安,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。作者:吴睿鸫 来源:红网
【人民网-河南视窗】责任编辑:程明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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